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法物權
Civil Code-property 
開課學期
103-2 
授課對象
司法組  
授課教師
朱柏松 
課號
LAW1077 
課程識別碼
A01 16140 
班次
01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一2,3,4(9:10~12:10) 
上課地點
法2201 
備註
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6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物權法為人與物之權力關系之法律規範,屬民法最重要的規範之一。依本系新大學法律系必修課程之安排,凡大二下學期,一學期內必須修習四個學分之物權法課程。

我國現行民法物權編公布、施行於一九三○年,為大陸法系重要物權法的一部份,規範包括物權通則、所有權及其他物權、占有等計210條文,這些條文不但規範著人們與物之間之權利、義務關係,同時,亦因此維繫平穩的私法秩序。由於物權法的作用是如此,而且亦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,因此,在法學教育上,自很久以來,物權法即為大學法科學生必修的重要法律課程。是以儘管我國原有民法物權編之條文僅210條,但物權法學理論,自大陸法之比較法學的觀點以觀,在文獻上早已汗牛充棟、浩如煙海,在實務發展上更是累積難以計數的判決、判例,而足堪吾人努力予以研習。比較應在此特別予以強調是,我國物權法自一九三○年公佈、施行迄今已逾70年,但一次也未曾有過修正,在法律適用的時空環境已完全改變的前提下,去年,民法物權編已完成擔保物權法全面的修正並已付諸實施,至於其他物權編章節,亦將可在今年內完成修法工作,並使之予以公布、施行。經完全修正後的新物權法,其條文數將可達400條,此不但大大充實既有物權法的實證規範,同時,亦變動了既有之物權類型,使物權邁向另一面。

由於物權法在法規範的量與質、物權法理論與實務的廣度與深度有如上述的轉變與更改,本學期物權法課程之安排與進行,雖仍採取由教師在課堂講解,輔以對學生的提問予以作答的方式行之,但在內容上則因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,則採取選擇性的教授。亦即,在範圍上,全部授課時間將集中於物權通則、所有權、地上權、抵押權(包括最高限額抵押權)、權利質權、典權及占有等領域。而在內容上則包括上述各物權類型法規範之解釋及法理探討及分析,其探討、分析的對象,則涉及比較法、學說以及實務見解。至於遇有修正之條文,則當對修法之內容、趣旨,以及新法規範之理論詳予分析、檢討。如此的課程安排與進行,雖然於教師之課程講授與學生的學習、吸收甚為勞累,但由於物權法終究是具重要性的基礎法,非如此,恐於物權法學教育目的之達成難予實現。 

課程目標
本堂課由於欲對學生講授、分析的內容不少,以一學期僅十八週計,期待能在所定期限內完全予以授畢,其實已甚為困難,通力皆應補課兩次至三次(一次為三小時)始可授予至一定程度,故在時間甚為緊迫的情況下,本堂課並不擬舉行期中考試,僅期末舉行一次考試(期終考),以為給予學生學習成績之方法。依本堂課教師自來的評考學生成績方法,期終考試通常考學生三題實例題,以學生所答進行成績考評。以實例題考評學生成績,既可充份考評學生之問題法律意識、判別學生之法理研習結果,更能評別出學生之文理、邏輯的程度與水準,故對學生施以實例題之考試,最具考評成績之公平性與合理性,使學生無由投機、取巧以及倖進。 
課程要求
任課教師平日在教學與研究上、一直以「律己嚴格」相期部A鑑於學生將來或皆會有投入法律實務或研究工作之機會,因此,亦通例對學生求嚴格,因此,儘管一學期十八週三十六小時內就得授完預定的課程,而有若干「填鴨式」教育的性質,但由於本人授課、教學仍側重於學理分析與思辨,並不在於強求學生的死背與記憶,故一學期下來,自信應可使學生在物權法裡的學習、吸收,帶來可預期的效果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我國物權因係早在一九三○年就已公布、施行,因此,關於物權法的教科書(教材),如前所述已為數甚夥,累積之學術專論更是不勝計數。大學教育固在對學生專業知識的傳授,但亦應讓學生有獨立自主吸收專業知識的機會與訓練。因此,儘管物權法已有為數不少的教科書與學術專論,但本堂課並無意侷限學生去研讀特定物權法教科書,不過,本堂課教師物權法教學與研究的經歷已有二十餘年,早已完成一部完整的講義(計600頁),本堂課之進行,將本於上述物權法諸章節之順序,以教師編成的講義為內容,逐次講解下去,如此,或將於學生學習效果的提升更具作用與意義。不過,在另一方面方便學生之預習與複習,本堂課亦將推薦一至兩套較具特點的物權法學者的著作,供學生為參考資料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